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定点单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在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结合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定点单位(基地)是本委员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按照培训项目或工作地域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培训工作的单位。是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由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直接领导,按照《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及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其它有关制度,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竭诚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请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二)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业务范围符合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及宗旨;
(三)有利于合理组织业务活动,促进委员会健康发展;
(四)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
(五)申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业务领域内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或较高社会知名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培训定点单位(基地)由会员单位向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由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备案,在本业务范围内,面向所属区域开展培训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为提高本区域内社会艺术素质水平,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配合委员会组织开展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工作;
(二)选派教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中小学生艺术素质培训课程的教师培训;
(三)积极组织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艺术素质培训成果考核及国内外艺术素质培训成果交流展示活动;
(四)积极推广、使用委员会组织专家、教授编写的社会艺术素质培训系列课程教材;
(五)经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批准,承办地方教师培训、培训成果考核等相关活动;
(六)承办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单位设置
第八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负责人由会员单位法人或法人指定授权人员担任;
第九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由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聘任,报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委员会备案;
(二)配合委员会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贯彻落实委员会下达的培训任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以“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社会艺术素质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名义举办或参加的各种活动,必须事前经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批准同意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活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和委员会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信息通报制度。要定期和不定期将自身培训工作开展及行业动态情况等及时向委员会报告,以便委员会及时对各培训定点单位(基地)的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26日